這篇也是小論文得獎作品 我覺得題目很有趣寫得也很好 大家可多多參考
篇名
在蛹中掙扎振翅的跨性別陰陽蝶
雙性人與變性人之人權探討
作者
江亦翔、董智豪。私立興華中學。高二1班
壹●前言
最近很火紅的主持人有徐熙娣(小S)、陶晶瑩、利菁……等等,每次轉開電視,總會不知覺的將螢幕頻道轉到這三位天后的節目,然而,在收看利菁的節目時,心中都會不禁讚賞這一位主持人,因為他(她)是一位變性人。
變性人大致上分為兩種,1雙性之變性人(例如:台灣演藝圈主持人-利菁),2男變女或女變男之變性人(例如:韓國變性藝人-河利秀),而經常聽到的人妖並不屬於這兩種類型的人,人妖是指只有整形到可觀看到的外形,像胸部,而至於性器官,仍未整形掉,他們會服大量的賀爾蒙,保有女性外在,所以仍會看到喉結。
不難發現,變性人的人權在現今社會已經變成一個很重要的課題,首先,跳脫世俗的傳統觀念來思考,假設一個人有著男人的身軀和女性的內心(或是女人的身軀有男性的內心),那便是個很矛盾的存在,就像上帝所開的大玩笑,一個很難抹滅的玩笑。
思考了許多次後,變性人的心情是一般人無法去體會的,變性人的存在是一般人很難去接受的,所以我們將網路上、書籍上、課本上有關的資料統整,再透過自己的想法,解釋變性人的心理與權利,希望除了我們本身透過這一次的小論文所了解到的變性人處境中的困境,更嚮往能幫助變性人在這世界上多開闢一點的空間與自由。
貳●正文
一、社會大眾對於變性人之看法
今天很偶然之下看到了一篇網路新聞,在台灣演藝界也有一些變性藝人,我看到利菁;人氣主持天后是變性人的標題,真是令人驚訝,對於這則吸引人的新聞標題便特別感興趣的看完,裡面介紹變性的過程與痛苦,還有親人的反對與別人的眼光,做出這種決定,莫非要很大的勇氣,而對於一個堂堂的男子漢,要從男兒身變成女人的勇氣恐怕是沒有任何具有挑戰性的事無所能及的!變性人變性之前的生活是在什麼環境下才想變性呢?更何況變性還要開刀,肉體受罪的那種痛苦是很難形容的吧?為什麼有那種堅定的意志跟信念才下定決心去變性呢?變性後又沒生育能力無法傳宗接代!那麼變性到底有什麼好處呢?社會普遍的觀念錯了嗎?變性如果是對的,那麼傳宗接代怎麼辦呢?真是深奧的問題。
二、變性人之心聲
變性人之中,最令人印象深刻的台灣藝人便是利菁。
利菁走過人生最慘淡的歲月,曾在寂寞的深夜裡,獨自躲在棉被內啜泣,秉持著對生活的一份執著,堅強的信心讓利菁如浴火鳳凰般重生!老天對利菁的身體開了一個玩笑,讓她在成長的過程中,過得迷惘且傷心,經過長時間的對抗和溝通後,才獲得諒解和幸福。如今頂著入圍雙項金鐘主持人獎,手上掌握的火紅節目可創造年收入超過千萬元,再加上有個對她疼愛有加的老公,回首來時路,利菁除了珍惜這段人生難得的幸福外,更以過來人的身分告訴大家:「機會是留給準備好的人,千萬不要讓機會悄悄從身邊溜走!」
在轉戰主持界前,利菁是位購物推銷天后,而利菁在還未真正踏入演藝圈時,曾做過各式各樣的工作,包括模特兒、秘書、舞台導演以及開店當老闆,對於這些艱辛的過往,利菁以磁性的聲音:「那段日子真的很苦,回想起來真是感觸萬分,不過我要感謝這段日子的磨練,讓我領悟許多別人缺乏的生活歷練,也才會有現在的家喻戶曉的利菁!」壓抑了多年想要恢復女兒身的慾望,二十歲那年,利菁決定給自己一份禮物,動起了變性手術,事後看到鏡子裡的自己,利菁除了興奮感動外,更為自己的將來仔細盤算著。<註一>
三、變性人之權利
A﹒變性人之人性尊嚴
近來國內多起「性別認同障礙者」權利保障議題,引發社會一陣關注。如之前鍾玲領養子女事件,又如性別認同障礙者蔡雅婷意欲申請更名並以女裝扮相之照片換發其國民身分證,遭內政部以「造成辨識當事人困擾」為由予以駁回;日前另一名性別認同障礙者因持偽造身分證遭警方盤查後留置警局偵訊時,而引發的性別認同障礙或同性戀者是否要當兵的爭論,及將「變性慾」與同性戀劃上等號之刻板印象,其背後所涉的社會層面、法律層面乃至於法律制度面上的議題,恐非僅止於目前輿論所討論的「變性人是否應該當兵」等如此單純。
由於對於性別認同障礙的成因尚未明確,而變性手術具有「不可回復性」,以至於一般人對於進行變性手術多半抱持否定的看法,加上中國人對於男女性別觀念重視程度上的差異,更加導致華人社會對於變性手術乃至於變性人強烈的排斥與歧視。
性別認同障礙者對於其身體性別認知與心理性別認知不一致,尋求性別轉換手術,可主張的憲法基本權利基礎當為「人性尊嚴」。德國基本法第一條第一項明文規定,人性尊嚴不可侵犯。一切國家權力均有義務尊重及保護人性尊嚴。換言之,每一個人均有人格獨立價值,對於一身專屬性的事務具有自主決定權,擁有其私人生活領域之自由。歐洲人權法院即曾認定性別轉換及其之後對於出生證明性別記載之變更,乃歐洲人權公約第八條關於私人生活保障之範圍。我國憲法雖無「人性尊嚴」之明文,但在大法官解釋第 603號: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註二>
早已確定人性尊嚴在憲法中的功能與地位。
B﹒變性人之性別轉換權
性別認同障礙者進行性別轉換手術之前,涉及性別轉換手術是否許可以及程序上之要件。例如在日本則有醫師因為進行變性手術而違反日本刑法及優生保健法相關規定被判有罪;相關國外立法例,例如瑞典、德國、義大利、荷蘭及土耳其等均有制訂專法規範變性手術,舉凡手術進行的最低年齡、國籍、親屬法上之身分關係等法律要件以及相關醫學上之認定要件。除此之外,亦有透過行政命令(例如挪威、奧地利、丹麥)或經由司法機關判決許可(例如盧森堡、西班牙、比利時、波蘭、葡萄牙及瑞士等)者。因此,當務之急應該比較各國制度與國際間所採用的認定標準,從而制訂符合我國國情民風的制度與適用準則。
而性別轉換手術之後,更有許多法律制度面議題需一併考量。首先是性別轉換後當事人民法上身份認定問題,例如所有相關證件之登記變更,包括證件上性別登記變更、姓名變更(這部分大法官解釋已明白承認屬人民基本權利)以及戶籍登記之變更,涉及戶籍法相關問題。其次是當事人既有法律上身份關係調整,包括夫妻關係、親子關係等。再者是當事人其後生活關係保障,例如如何成立婚姻、如何領養子女(日前我國即有鍾玲經由法院裁判順利領養子女之案例)以及工作上相關保障,諸多問題均有賴進一步在法律制度面上加以釐清與規範。
例如蔡雅婷雖為一「性別認同障礙者」,其性別轉換手術完成之前,其客觀性別認定與法律上之身分認定縱無發生扞格之處,然而就身分證為其身分識別之依據,不如准許其得以女裝扮相照片換發身分證,使其與現有外觀具有一致之辨識性。若完成性別轉換手術後,對於戶籍上登記,例如性別、家庭中排序(如次男變更為長女),各國亦有透過行政(例如奧地利)、立法(例如德國)、司法(例如法國最高法院於一九九二年判決准許變更戶籍登記)等方式,准許完成變性手術之變性人申請戶籍登記之變更。<註三>
而性別認同障礙者除上述相關婚姻、親子等相關民法上議題外,尚有職場上工作權之保障議題、醫療保險、社會保障制度適用、刑法上關於性交易或性侵害等構成要件認定、監獄受刑人收容問題;以及變性人如何參加運動競賽等相關議題。在在都涉及性別認同障礙者的人性尊嚴、私人生活的尊重與其個人對於身體支配的自主權。對於一般社會大眾而言,或許無關痛癢,甚至有認為他們傷風敗俗,但是他們終究是憲法眼中所欲保障的基本權利主體,也許對於中國人長久以來重視的家族宗親血統倫理有所牴觸,但在法律層面,絕對有必要認真看待性別認同障礙者的現實需求及其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而就整體制度面上重新加以考量與修正。
C﹒變性人之結婚權
台灣的變性人而言,只要在變性手術恢復後,去婦產科內診開立證明拿文件,且需進ㄧ步通過心理醫生鑑定內心是否真為女性心理,就可以去戶政事務所更換變性前的身分證,將身分證上的性別從男性改為女性(或是從女性改為男性),所以變性人是可以結婚的,但是這種類型與同性結婚不同,因為同性結婚的情形在台灣並不被允許,所以在同性戀的感情上,真的有ㄧ方的心理為女性且已經經過上面變性人結婚的程序,便是由合法管道,被法律所承認的婚姻關係。 <註四>
D﹒變性人之領養權
(1)站在家庭的層面來說,變性人收養幼兒乃是個人意願,同樣付出愛與關懷,對出生無依無靠的小孩不見得不好,再者,領養者有意體驗身為父母的喜悅與過程,可以達到雙贏的地步。
(2)站在社會的立場而言,除了性別上的改造外,變性人與正常人無異,讓變性人來撫養小孩,同樣具有教育和養育的效果,一方面又可以分擔社會成本,其實也是美事一樁。倘若真要以二分法認為變性人不具有教養的能力,那社會上理應不會出現問題少年與罪犯。這可以證明養育者教導下的小孩子,不見得比普通家庭來的差。二分法既不公平,也是先入為主的心態在作祟。
(3)在國家的角度來說,變性人也是人,同樣具又愛人與被愛的權利,在現代開化的社會哩,因為認為變性之後就沒有認養小孩的能力與照顧的權利,無疑是一種人權上的歧視。而在歐美較文明的地方,對於變性人是採取開放且接納的角度,變性人是有組織和受保護的族群。<註五>
参●結論
台灣社會只能接受絢爛燈光下的跨性別者,台灣可以接受紅頂藝人,可以接受楊麗花扮皇帝,可以接受陳俊生穿女裝逛百貨公司,可以接受同志扮裝,對這些「演出」台灣民眾看得樂不可支,但卻無法接受跨性別者真實生活在大家周遭,當台灣說自己是多元民主社會,卻又不見容不同性別,社會不停拒絕與恐懼,只不過凸顯整個社會對異己的無知。
雖然變性人在現今社會仍然無法被社會大眾所接受,但是我們必須知道,變性人並不是一種疾病,而是和我們相處在同個世界的人,像利菁這一位演藝界主持人就可以成為一個變性人的精神領袖,因為他(她)靠著努力不懈、自信……等連一般人也很難做到的決心,才能成功,我們何不將變性人的變性這一個觀點拋開,將更有意義,更對我們有實質幫助的優點來學習。
每一個跨性別者都有一個夢想,希望離開禁錮靈魂的蛹殼,化為自己想做的人,但性別僵化的文化卻持續捕殺在蛹中掙扎振翅的跨性別陰陽蝶,期待社會讓跨性別者可以有尊嚴的自在生活。
肆●引註資料
<註一>東森新聞報2004-08-08專訪利菁
<註二>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續編(二十)
<註三>中國時報2002.08.24變性人的基本人權
<註四>國際人權法典/作者吳龍衣
<註五>全球人權-從英國大憲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