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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篇是近來最紅的對國際洗錢所做的研究 也是小論文比賽第二名的作品 給大家參考一下囉

 

篇名:

 

錢放進洗衣機就能洗乾淨嗎─洗錢研究與防治


作者:

 


賴嘉緯、侯銘諺、林柏榕。私立興華中學。高二1

 

 

 

「壹●前言」:

 

 

我國率先亞洲各國於八十六年四月廿三日實施洗錢防制專法,正式對洗錢犯罪採取防制措施,然其成效卻顯不如預期理想,國內洗錢犯罪問題仍日益嚴重,例如前第一家庭洗錢案、廣三案、陳哲男洗錢案、拉法葉艦採購弊案等,但是國人對於洗錢犯罪的瞭解多來自於報章雜誌報導而已,本文內容探討什麼是洗錢和了解它的定義,再來是探討洗錢有哪些方式或管道,還有目前國際有哪些防治洗錢的組織與法案,最後是思考如何制止洗錢歪風。

目前的洗錢管道有國外匯款洗錢、成立海外紙上公司洗錢、藝術品洗錢、地下匯款公司洗錢、人頭帳戶洗錢、銀樓洗錢、賭場洗錢等等;而目前防制洗錢的辦法有民國85年制訂洗錢防制法、199910月艾格蒙聯盟成立、200310月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等等

 

洗錢最常見的方式是『人頭帳戶洗錢』,每年統計出來的700件洗錢案,就有超過600件是利用此方式洗錢的。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統計,全球每年非法洗錢的數額約占世界國內生産總值的2%至5%,介於6,000億至1.8萬億美元之間,且每年以1,000億美元的數額不斷增加。在當前經濟全球化、資本流動國際化的情況下,洗錢活動對國際金融體系的安全、對國際政治經濟秩序的危害甚大。

 

 

「貳●正文」

 

 

一、何謂洗錢:

 

 

1、洗錢的定義:

洗錢一詞最簡單的解釋為「髒錢漂白」,1989年七大工業國組成一個金融行動小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FATF)將洗錢定義為,「隱匿或掩飾犯罪行為所收取的財物的性質、來源及資金流向,稱之為洗錢,另外,協助非法活動者規避其應負法律者,也屬於洗錢行為」。

2、洗錢方式主要列出以下幾點:

 

A、 國外匯款洗錢:將大筆資金透過銀行分成多筆、不定期匯出,每筆金額不超過50萬美元以規避通報,錢到海外後,再以相同手法轉匯數次到不同帳戶,最後才將分散各處的錢全進特定帳戶。

 

B、 成立海外紙上公司洗錢:在薩摩亞、開曼等免稅天堂設立紙上公司,從國內把錢匯到海外紙上公司做投資,購買國外有價證券,或轉投資、清算、退資,把錢洗進特定帳戶。

 

C、 藝術品洗錢:藝術品、骨董等具備買賣品本身有價、但價值難評估的特質,由於鑑價困難,有心洗錢的人可以利用價值缺乏合理性的特點,買進畫作或雕塑作品,再以遠高過行情的價碼,賣給特定人士,交易沒有紀錄,很難查證。

 

D、地下匯款公司洗錢:匯款公司作業流程的方式,台灣顧客帶現金到地下金融匯款點,這一邊收到現金後,透過電話或傳真,聯繫海外據點付款,顧客再將錢匯入海外特定帳戶,完全沒有任何紀錄。

 

E、 人頭帳戶洗錢:這是一種最常見的洗錢方式。(地下)匯款公司流程作業的方式是,台灣有一家公司,然後在對方好比深圳也有一家公司、一個點,台灣這一邊要匯人民幣十萬元給另一邊的某一個人,然後用電話或傳真聯絡,另一邊收到新台幣四十萬元,那這一邊就付出人民幣十萬元,就結掉了,沒有任何紀錄。 我們好比說有四百萬元好了,假設這是犯罪所得,在這樣的狀況下,根本沒有留下任何紀錄,之後你要去追根本追不到。整個線索是斷掉的,這種的(匯款)量其實滿大的。

 

F、  銀樓洗錢:黃金、珠寶公司這幾項行業,都具備買賣品本身有價、但價值難評估的特質,因此有心洗錢的人利用價值缺乏合理性的特點。好比B要把一百萬元洗給A,於是A買了多件珠寶,這珠寶可能只值十萬塊錢,然後A委託一家不知名的拍賣公司把珠寶賣掉,但最後B用一百萬元買走那張十萬元的珠寶,A就取得B的一百萬元,錢就洗走了。沒有紀錄,因此很難查證。

 

G、賭場洗錢:在國外某些國家賭場事業是合法化的,如此一來商人A 要買通高官 B ,如果有金錢上的往來容易被查出那麼就可以去賭場,由A輸錢給賭場 B再從賭場贏錢,當然這都是事先說好那麼B的所得就是合法所得,當然公務人員禁止去賭場可是B的親屬不設限所以藉由這一條管道,就算查到BB的親屬有大量所得可是因為完全合法,且查不到AB之間直接的金錢往來所以就可以逃避追查就是利用這種合法掩護非法來洗錢。

 

 

二、國際防制洗錢組織與法案:

 

1、國際洗錢防治組織:

A、國際金融反洗錢特別工作小組(FATF)

 

a.國際金融反洗錢特別工作小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FATF),『19897月由G7各國代表在法國召開時所同意成立的組織』,成立目的為專門研究洗錢的危害、預防洗錢並協調反洗錢國際行動的政府間國際組織,該機構為全球最重要的反洗錢組織之一,早期已先制訂有廣泛指導作用的反洗錢40項建議。註一>

b.針對911恐怖攻擊事件又增訂有關反恐融資的9項特別建議。其內容涉及刑事司法制度和法律執行、金融制度及其規章,以及國際合作事宜。建議詳細的規定了大額和可疑交易通報制度,並通過後續行動推動在國際社會確立此一制度。

B國際金融反洗錢特別工作小組(FATF)會員國:

 

截至200711月為止,該組織其會員共有33個國家和區域型組織:包括香港、日本、美國等等,及二個觀察員,分別是中國大陸與南韓。

2、國內對洗錢防治所做的努力:

A、『民國85年制訂洗錢防制法』:該法是亞洲國家第一部防制洗錢的專法,深受許多亞洲國家的重視,除了彰顯我國參與國際間健全金融體制及打擊不法犯罪的決心外,並為我國未來的經濟發展樹立良好里程碑,同時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法律,架構成完整的掃黑法制,有助政府掃黑工作的推展。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幫助重大罪犯洗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註二>

3、國際間對洗錢的防治措施:

A199910月艾格蒙聯盟成立』(The Egmont Group 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sFIUs):其主要目的在於提供管道,讓各國監督機構加強對所屬國家反洗錢活動工作的支援,其主要任務之一,是把交換資金移轉情報的工作擴展並予系統化。註三>

B200310月聯合國反貪腐公約:200310月聯合國為加強防制全球日趨嚴重的貪腐問題,通過『反貪腐公約』,其目的為預防腐敗、界定腐敗犯罪、制定剝奪非法資產的法規及強化國際反腐敗合作機制。

 

三、人民如何制止洗錢歪風:

 

 

防制洗錢是全民的責任,除身居第一線的金融機構由應負起把關
的責任外,投資大眾為確保自身權益,應注意下列事項:
1
、親自開設金融帳戶,勿假手他人,以免遭人利用為洗錢工具。

2、不可貪圖小利出售金融帳戶,或將自己金融帳戶借予他人使用,否則稍一不慎恐吃上洗錢或詐欺罪責。

3、親自保管使用金融帳戶及印鑑,勿將帳戶及印鑑將金融機構人員保管,以免遭有心人侵吞款項作為洗錢帳戶。

4、大額通貨交易及新台幣一百萬元 (含等值外幣)以上之單筆現金收

或付或換鈔,應主動向承辦金融機構說明交易用途,以免金融機構誤認為疑似洗錢交易而向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治中心申報。

 

「參●結論」

 

 

根據這次的研究才發現,原來洗錢的管道是五花八門,有時候甚至已經知道他洗

 

錢,卻查不到相關證據,這才是洗錢真正可怕的地方。洗錢對社會造成很多的問題,例如金融方面或財經方面等等,政府應該在洗錢防治上多做努力,希望以後我們的國家甚至國際上的洗錢案件都能逐漸的絕跡。如果在國際上不要分國家與國家,每個國家都能互助合作的打擊洗錢犯罪,那是不是就能將許多的洗錢管道堵住,而國內的洗錢案件,如果政府可以在多重視這個議題,且加強向民眾宣導觀念,相信這些都能有效赫阻洗錢的發生。這些問題更是我們需要進一步的探討,並做出良策,阻止這種犯罪行為繼續惡化下去。希望有關單位能對洗錢犯罪行為做出友善的規劃,如:對金錢流向加以注意.多收集犯罪的風聲或是制定相關法律和制度,促使大眾不要以為可以透過其他管道,來獲取相當金額得利益,並且逃避刑責得追究。社會大眾所期待的『陽光法案』如果能盡快通過,這對洗錢的防治有很大的幫助,也能創造出一個無洗錢無貪污的國家。

 

 

「肆●引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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